孩子目睹家暴视为受害人
目睹家暴的孩子也是受害人,精神暴力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昨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提请审议。《办法》的制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框架内,重点对上位法设定的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延伸。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洋
散布隐私“网络揭底”算家暴
家庭经济控制难界定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光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明确。制定《办法》是解决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广东省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的特征。
许光提出,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针对性地促进解决。
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广东的《办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有所增加: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我们增加了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这些方式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这些属于精神暴力范畴,也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一些领域。另外现在有一些通过网络对前配偶或者前家庭成员进行网络揭底,也是当前一些突出问题,所以我们把家庭暴力的精神暴力的外延进行延伸。”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陈永康说。
陈永康提到,在起草《办法》时也有提出把“经济控制”的内容纳入定义中,但由于法院认为家庭经济控制比较难界定,所以暂时还没有吸纳进来,上位法现在也没有这一内容,但实践中如果发现家庭经济控制的情况还是可以关注和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五十八条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陈永康解释道:“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视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这一项也是我们省的创新点,也是在总结广州在这方面一些司法实践的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上升为法规。”
投诉无效求助无门?
明确“首接责任制”
现实中,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再面临无处投诉和求助无门,无疑是雪上加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其中,第二十九条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细化补充,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三类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救助。三类人员具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妇联的查处建议权,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妇女联合会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处置,有关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
受害人可申请临时庇护
老人孕妇孩子给予特殊保护
同时,为了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办法(草案)》对救助予以专章规定,建立健全受害人救助机制,充实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内容。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条对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管理、申请、救助做了具体规定。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的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食宿等生活帮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临时庇护场所可以协调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转介服务。
《办法》中还强调,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很有用
收集证据积极申请
《办法》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人格尊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申请人名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相比于上位法,陈永康指出,广东这一《办法》增加了“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人格尊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申请人名誉”的条款,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就人格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被申请人情况,告知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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