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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剖腹产后的产妇死亡案……家属起诉医院获赔60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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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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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陈芳(化名)指定要在“520”这天剖腹产,没想到,剖腹产一月后她便因抢救无效死亡了。

  陈芳的家属认为,广州两家医院对陈芳的诊疗行为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没有尽到临床诊疗义务,起诉索赔医疗费、赔偿金等共119万余元。

  经过四年多的诉讼“长跑”,广州中院最近终审认定两家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分别应承担35%和1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47万余元和13万余元。

  广州人陈芳是名“80后”,2012年5月19日上午,时年29岁、身怀六甲的她住进了广州A医院。

  根据当日上午8时许的入院记录,陈芳的预产期是2012年5月12日,因超过预产期一周,陈芳要求入院待产。“入院时清楚,查体合作,对答切题”,除存在“羊水过多”这一高危因素外,血分析、尿分析、凝血四项、肝功八项及生化八项等产检资料均无明显异常。

  入院当天,陈芳就明确要求剖腹产。当天中午12时许,院方的记录这样写道:“孕妇现停经41+1周……无剖宫产手术指征,可试产,患者,要求择期剖宫产终止妊娠,告知患者及家属剖宫产可能出现风险,予行剖宫产术前准备”。

  次日,即5月20日,陈芳及家属要求当天进行剖宫产术。主治医师显示,患者情况尚好,因患者要求剖宫产终止妊娠,考虑患者孕41+1周。已过预产期,彩超提示羊水过多,脐带绕颈二周,无明显手术禁忌症,谈线”当天,陈芳进行了剖腹产,“术中顺利”,并生下一名女婴。当天16时15分的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显示:“孕妇因‘社会因素’于今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

  手术后不久,陈芳就表示头痛。据抢救记录显示:22日16时许,陈芳突然出现抽搐、不清,肌力增强,两臂弯曲,双手紧握,牙关紧闭,四肢抖动症状,经医院进行一系列治疗后,陈芳抽搐停止,当时的抢救记录显示“考虑有‘HELLP综合征’可能”。

  在5月22日晚上、5月23日上午的记录和病程记录中,均记载有“考虑HELLP综合征”字样的表述。

  5月23日中午,鉴于“患者诉腹部伤口轻微疼痛,诉口干、视力稍模糊。患者病情较重,不排除多器官功能衰竭,转诊至广州B医院进一步治疗。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后,其同意转诊,予办理出院”。陈芳于当天中午转至广州B医院。广州B医院当天的检验诊断也考虑是“HELLP综合征”。

  在5月24日、25日多次记录的记载中,陈芳出现的症状“考虑HELLP综合征可能性大”。

  5月26日,广州B医院组织专家进行病例讨论。会上,有专家认为陈芳的症状及病情变化符合TTP(即“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症状;另有专家表示“不支持HELLP综合征”。病例讨论记录记载称:“现诊断TTP,需尽快行血浆置换治疗。”

  此后,陈芳的情况进一步恶化。5月28日,结果显示:“患者TTP诊断明确,出现头痛,视物模糊……”6月1日的记录显示:“患者呼之不应,行自主呼吸测试提示患者无自主呼吸……”

  当年7月22日上午,陈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共有六项,其中一项为“TTP”。

  由于陈芳的丈夫等家人对死亡诊断没有,所以未对死者遗体进行尸检。在广州B医院住院期间,陈芳生医疗费49万余元。

  2013年,陈芳的丈夫王某等家属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没有尽到临床诊疗义务,请求判令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赔偿金等共119万余元。

  经法院委托,2016年6月,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部分病历等进行了鉴定。鉴定分析认为: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对陈芳住院期间的临床医疗及抢救治疗,以及相关辅助检查确诊病情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和治疗原则,但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广州A医院以社会因素行剖宫产术没有手术指征,这种医疗行为略有不妥,且存在医疗告知不足,存在误诊的问题,对患者病情判断和诊断失误,实施了欠合理的治疗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TTP”的治疗时机,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一定。广州B医院对患者住院治疗过程中前期存在对患者病情判断和诊断失误,实施了欠合理的治疗方案,医方延迟了对“TTP”作出及时、准确的诊断结果,存在误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TTP”的治疗时机,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鉴定审查意见认为,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对陈芳医疗中的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前者为次要因素,参与度为21%-40%,后者为轻微因素,参与度为10%-20%。

  一审法院指出,由于广州A医院在庭审中出示了《剖宫产手术知情通知书》、《麻醉同意书》和《产科入院谈话记录》等病历材料,王某等人及鉴定人对该部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故对于鉴定机构认定的广州A医院对患者行剖宫产术的医疗行为欠妥以及存在医疗告知不足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且在计算广州A医院的参与度时应适当降低其比例。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在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故王某等人要求两家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应充分考虑患者原发疾病的情况,即医疗损害责任应限于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医方只应对与其医疗行为存在关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就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承担责任比例问题,综合考虑两家医院的参与程度,并考虑到患者自身病情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依法认定广州A医院在案中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广州B医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家属王某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损害抚慰金损失等共134万余元,广州A医院应承担47万余元,广州B医院应承担13万余元。两医院上诉后,广州中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准确,依法予以维持。

  世界卫生组织在《柳叶刀》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剖宫产率约46%,为世界第一,其中有25%的产妇根本没有必要进行剖宫产。

  曾当过13年医生的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庹明生受访时说,对于没有剖腹产指征的孕妇强烈要求进行剖腹产手术的情形,目前医学上没有明确的规范。但若医生向孕妇了手术风险,且没有不适宜做手术的情形,医生进行剖腹产手术不存在。

  庹明生说,当前剖腹产率高的原因很多,包括:一是一些准父母为了凑好日子让孩子“选择性出生”;二是现在医生普遍把手术的指针放得比较宽,可做可不做的手术都倾向于做;三是剖腹产费用相比顺产较高,一些医院追求利益也是原因;四是孕妇怕分娩过程中的痛苦,主动要求剖腹产;五是一些孕妇“盲目跟风”所致。

  庹明生认为,要控制剖腹产率,除了要从医院和医生做起外,主要还要靠转变和普及顺产文化。“顺产要比剖腹产好,自然分娩是当前国际推行的生产方式。从大数据上讲,剖腹产的风险要比顺产要高,因为剖腹产本身是手术,有风险。”

  另外,一些研究表明,与剖腹产的孩子相比,自然分娩的宝宝免疫力强,对孩子将来的心理发育有益。

  孕妇陈芳(化名)指定要在“520”这天剖腹产,没想到,剖腹产一月后她便因抢救无效死亡了。陈芳的家属认为,广州两家医院对陈芳的诊疗行为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没有尽到临床诊疗义务,起诉索赔医疗费、赔偿金等共119万余元。经过四年多的诉讼“长跑”,广州中院最近终审认定两家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分别应承担35%和1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47万余元和13万余元。

  广州人陈芳是名“80后”,2012年5月19日上午,时年29岁、身怀六甲的她住进了广州A医院。

  根据当日上午8时许的入院记录,陈芳的预产期是2012年5月12日,因超过预产期一周,陈芳要求入院待产。“入院时清楚,查体合作,对答切题”,除存在“羊水过多”这一高危因素外,血分析、尿分析、凝血四项、肝功八项及生化八项等产检资料均无明显异常。

  入院当天,陈芳就明确要求剖腹产。当天中午12时许,院方的记录这样写道:“孕妇现停经41+1周……无剖宫产手术指征,可试产,患者,要求择期剖宫产终止妊娠,告知患者及家属剖宫产可能出现风险,予行剖宫产术前准备”。

  次日,即5月20日,陈芳及家属要求当天进行剖宫产术。主治医师显示,患者情况尚好,因患者要求剖宫产终止妊娠,考虑患者孕41+1周。已过预产期,彩超提示羊水过多,脐带绕颈二周,无明显手术禁忌症,谈线”当天,陈芳进行了剖腹产,“术中顺利”,并生下一名女婴。当天16时15分的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显示:“孕妇因‘社会因素’于今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

  手术后不久,陈芳就表示头痛。据抢救记录显示:22日16时许,陈芳突然出现抽搐、不清,肌力增强,两臂弯曲,双手紧握,牙关紧闭,四肢抖动症状,经医院进行一系列治疗后,陈芳抽搐停止,当时的抢救记录显示“考虑有‘HELLP综合征’可能”。

  在5月22日晚上、5月23日上午的记录和病程记录中,均记载有“考虑HELLP综合征”字样的表述。

  5月23日中午,鉴于“患者诉腹部伤口轻微疼痛,诉口干、视力稍模糊。患者病情较重,不排除多器官功能衰竭,转诊至广州B医院进一步治疗。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后,其同意转诊,予办理出院”。陈芳于当天中午转至广州B医院。广州B医院当天的检验诊断也考虑是“HELLP综合征”。

  在5月24日、25日多次记录的记载中,陈芳出现的症状“考虑HELLP综合征可能性大”。

  5月26日,广州B医院组织专家进行病例讨论。会上,有专家认为陈芳的症状及病情变化符合TTP(即“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症状;另有专家表示“不支持HELLP综合征”。病例讨论记录记载称:“现诊断TTP,需尽快行血浆置换治疗。”

  此后,陈芳的情况进一步恶化。5月28日,结果显示:“患者TTP诊断明确,出现头痛,视物模糊……”6月1日的记录显示:“患者呼之不应,行自主呼吸测试提示患者无自主呼吸……”

  当年7月22日上午,陈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共有六项,其中一项为“TTP”。

  由于陈芳的丈夫等家人对死亡诊断没有,所以未对死者遗体进行尸检。在广州B医院住院期间,陈芳生医疗费49万余元。

  2013年,陈芳的丈夫王某等家属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没有尽到临床诊疗义务,请求判令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赔偿金等共119万余元。

  经法院委托,2016年6月,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部分病历等进行了鉴定。鉴定分析认为: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对陈芳住院期间的临床医疗及抢救治疗,以及相关辅助检查确诊病情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和治疗原则,但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广州A医院以社会因素行剖宫产术没有手术指征,这种医疗行为略有不妥,且存在医疗告知不足,存在误诊的问题,对患者病情判断和诊断失误,实施了欠合理的治疗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TTP”的治疗时机,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一定。广州B医院对患者住院治疗过程中前期存在对患者病情判断和诊断失误,实施了欠合理的治疗方案,医方延迟了对“TTP”作出及时、准确的诊断结果,存在误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TTP”的治疗时机,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鉴定审查意见认为,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对陈芳医疗中的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前者为次要因素,参与度为21%-40%,后者为轻微因素,参与度为10%-20%。

  一审法院指出,由于广州A医院在庭审中出示了《剖宫产手术知情通知书》、《麻醉同意书》和《产科入院谈话记录》等病历材料,王某等人及鉴定人对该部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故对于鉴定机构认定的广州A医院对患者行剖宫产术的医疗行为欠妥以及存在医疗告知不足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且在计算广州A医院的参与度时应适当降低其比例。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在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故王某等人要求两家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应充分考虑患者原发疾病的情况,即医疗损害责任应限于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医方只应对与其医疗行为存在关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就广州A医院、广州B医院承担责任比例问题,综合考虑两家医院的参与程度,并考虑到患者自身病情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依法认定广州A医院在案中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广州B医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陈芳案出的,还有剖腹产率在一些地方仍“高企”的社会现实。世界卫生组织在《柳叶刀》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剖宫产率约46%,为世界第一,其中有25%的产妇根本没有必要进行剖宫产。

  曾当过13年医生的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庹明生受访时说,对于没有剖腹产指征的孕妇强烈要求进行剖腹产手术的情形,目前医学上没有明确的规范。但若医生向孕妇了手术风险,且没有不适宜做手术的情形,医生进行剖腹产手术不存在。庹明生说,当前剖腹产率高的原因很多,包括:一是一些准父母为了凑好日子让孩子“选择性出生”;二是现在医生普遍把手术的指针放得比较宽,可做可不做的手术都倾向于做;三是剖腹产费用相比顺产较高,一些医院追求利益也是原因;四是孕妇怕分娩过程中的痛苦,主动要求剖腹产;五是一些孕妇“盲目跟风”所致。

  庹明生认为,要控制剖腹产率,除了要从医院和医生做起外,主要还要靠转变和普及顺产文化。“顺产要比剖腹产好,自然分娩是当前国际推行的生产方式。从大数据上讲,剖腹产的风险要比顺产要高,因为剖腹产本身是手术,有风险。”

  另外,一些研究表明,与剖腹产的孩子相比,自然分娩的宝宝免疫力强,对孩子将来的心理发育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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