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地产原法务专员因被无故降薪辞职 起诉追讨39万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中海地产原法务专员王某因不满中海公司给付的薪酬与入职前约定的不符、和无故降薪等情况上诉讨要工资差额及合同补偿金共计39.09万元,该案经过二审后,最终法院支持了其中13.92万元请求。
王某于2015年4月21日入职中信地产(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综合管理部担任法务专员岗位,签订了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的劳动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工资,每月平均实发工资12000元,当月发放,其中包括固定工资12000元、年资补助100元、交通补助1200元、通讯补助200元、住房补助2700元、过节费1000元至2000元不等,供暖费和生日补贴等实报实销,奖金未约定。王某称,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称每年税后收入在25万元左右。
2016年4月中信地产(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被中海地产收购,员工当时有两种选择,一个是拿补偿金走人;一个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年假连续计算,岗位不变,双方签订协议,如果有变化需要协商一致才行。中海地产财务总监肖波与王某协商,希望王某到中海地产工作,并口头承诺待遇不变,王某接受了这个邀请。
2016年7月1日起王某被指派到中海地产工作,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和年假都连续计算,岗位不变。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王某的税后工资下调至10335.10元,每月有一千余元的差额。
2017年5月26日中信地产(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被注销。
2017年1月底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口头告知公司领导。2017年10月9日王某生育一女,产假到2018年2月25日。2017年1月、2月、3月、5月及6月,王某的工资下调至6890.11元,其余月份均不一样,2018年7月10日王某以公司无故降薪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某称,自己直到离职后才发现,从2017年1月1日起工资构成发生了变化,由固定工资变更为绩效工资,各项补贴均被移除。自己工资被无故下调,且2018上半年的奖金也并未发放。中海公司应支付工资、奖金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为王某生产时系难产,额外还有15天的产假,单位也没有核准,还应当支付这15天的产假工资。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王某申请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裁决,要求中海地产支付王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差额7.56万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7万元。同时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满,诉诸于一审法院。一审中,王某要求中海地产支付工资奖金差额20.75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29万元和未休产假15天的工资1.05万元,共计39.09万元。
中海地产则表示,王某与中海地产曾签订2018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具体工资,约定了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工资以通知单为准。中海地产对中信地产的原有工资发放情况不清楚。
对于薪酬变化的问题,中海公司解释,王某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入职中海地产,在此之前属于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此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属于安置的过渡期,该期间的实发工资降低是因为社保基数的调整,实际没有任何变化。王某入职后的应发基本工资都是12000元,中海地产同时表示,公司薪酬体系中不包括年资补助、通讯补助、住房补助、交通补助等内容,2017年上半年按照调整后社保缴纳基数进行扣减,故实发工资是6890.11元,4月增加了津贴补助,故应发工资增加了2393.77元。7月起下调了其社保缴纳基数,故实发工资上涨到8465.40元。9月因为王某持续请病假故扣减了三千余元。2018年3月至6月王某持续请病假,因此按照考勤管理制度扣减其相应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与王某怀孕与否无关,且产假期间的工资也是单位按月足额垫付。2018年7月10日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工资已足额支付,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还称,自己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称每年税后收入在25万元左右。对此中海公司解释,税后年收入25万的数额是王某其与前公司之间的约定,与中海地产无关,王某主张的收入标准也是与前公司的约定,其计算的平均工资是其全部货币收入的总和,不能作为其入职中海地产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2018年王某请假过多,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因此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15天难产假的问题,中海地产表示,是否难产需要员工自己申请,即使没有休难产假也没有法律依据需要支付补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相同。
王某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核实,一审法院对王某分别在2015年12月、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和2018年2、3月份的实发工资数额存在笔误。故对此进行纠正,但对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王某主张的工资差额,二审法院认为,中海地产主张依据融合安置方案在2017年起取消王某年资补助100元、交通补助1200元、通讯补助200元、住房补助2700元等每月固定发放部分的工资,但该方案形式上并非双方协议,而是中信地产的文件,作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案,中海地产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方案已合法送达王某。其次,上述安置方案落款日期为2016年4月1日,而王某与中信地产于2016年6月30日达成的协议明确约定中信地产或新的用人单位依据工作需要和新的规章制度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或职责、工作地点或其他事项的,由王某和中信地产或新的用人单位另行协商约定变更后的内容。根据该协议,中海地产作为新的用人单位若对王某作出劳动关系项下的相关调整需另行协商。两者相较,形成时间上,协议的签订在安置方案之后
最终,二审法庭判决中海地产需支付王乙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56万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6万元。(恢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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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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