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实体清单”专治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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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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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有哪些考虑?将对中外企业带来哪些影响?是否会影响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就相关话题,本报专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崔凡。

  记者:您认为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崔凡: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以及与世界各国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建立并逐渐完善的。某种程度上,欧美国家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的老师,他们具有比我国更加完备与复杂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通过实施并经过了2004年的修订和2016年的修改。《对外贸易法》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相比发达国家而言,中国在处理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严重不足的。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关系日益复杂,国际经贸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我们有必要有选择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国内法建设,以提高我国维护自身贸易利益和稳定对外贸易关系的能力。

  记者:这一举措与近期中美经贸摩擦升级有何关系?

  崔凡:目前,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管制与贸易制裁法律制度日益复杂。其中,有些法律制度,实行所谓长臂管辖,行使域外法权。

  例如,他国企业因为违反美国的要求将从美国购买的产品和技术转卖到美国禁止销售的第三国,就会受到制裁;他国企业和受美国制裁而非联合国授权制裁的第三国进行贸易,也会受到制裁。如果说前者还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后者则完全是霸权主义的表现。美国的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法以及最近美国对伊朗的石油出口禁令,都对与被制裁国进行贸易的其他国家或企业进行制裁。

  近一段时期,美国为了阻止华为在5G领域的发展,不惜动用所谓“实体清单”的制裁工具,对华为搞封锁和断供,扰乱长期形成的全球价值链,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商业利益和中国的经济安全。

  特别是近年来,美国“实体清单”的标准变得日益复杂和模糊。对华为的制裁和断供意味着美国实体清单已经演变成为其破坏全球价值链稳定性从而进行非商业行为以及恶性竞争的工具。因此,中国及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仅是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维护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举措,也是应对当前国际经贸环境变化的必要举措。

  记者:中国现有经贸制度框架下是否有类似安排?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将弥补现有机制的哪些不足?

  崔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其中第七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另外,在实施反倾销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之前以及实施过程中,都可能需要进行对外贸易调查。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制定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其实很少动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机制。

  然而,现有机制目前均难以应对扰乱全球价值链的断供行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主要是针对外国政府行为,相比之下,我们缺乏针对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垄断行为的措施。一方面,《反垄断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性,而且对“正当理由”等概念缺乏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出口管制法》尚在制定中,而且也难以涵盖应对封锁与断供行为的措施。因此,“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将弥补以上不足。

  记者:商务部表示,将于近期公布对列入清单者采取的措施。您能否结合对这一领域国际规则和惯例的观察,分析一下可能采取的措施?

  崔凡:在列入清单之前以及列入清单之后,相关部门都会有一定的调查程序,允许相关企业申诉或做出相应承诺,从而避免被纳入清单,或者在列入清单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再从清单上剔除。这个过程将会是动态的。

  实际操作中,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本身就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等于向中国以及各国企业宣示清单上的不可靠实体由于各种原因缺乏保证供应链稳定性的能力。根据其他国家的类似规定,被列入清单的企业可能还面临清单制定国出口管制或者进口壁垒。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可能面临罚款。未来,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到底采取哪些相关法律与行政措施,还需等待商务部等部门进一步明确。

  记者:“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与我国对外开放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崔凡:我国关税将进一步下降,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进一步压缩,资本项目自由化等开放措施将稳步持续推进。但是,与此同时,开放程度的扩大也意味着会有一些新的风险出现,所以监管以及配套措施一定要跟上。

  “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主要是一项贸易措施,也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本身不会对投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难以保证对华市场供应稳定性的企业,如果将产能转移到中国国内,我们是欢迎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出台恰恰是为了保证我们在扩大开放过程中的经济安全。

  记者:与其他国家相比,您认为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将会有什么特色?对外资企业与中国开展合作有哪些影响?

  崔凡: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首先是为了保证自身重要产业供应链的稳定性,这与其他国家通过“实体清单”限制关键技术和产品出口的目的有所不同。

  其他国家“实体清单”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出口管制,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主要措施可能有所不同,对清单内企业不排除有其他一些限制或处罚措施。同时,中国在设计和完善各类对外贸易调查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会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也会严格保证中国自身贸易政策和法律的多边合规性。

  “不可靠实体清单”上的企业主要是通过贸易渠道供应中国市场的企业,也可能包括物流企业,清单上的企业并不必然是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值得注意的是,清单措施主要是针对贸易行为而非投资行为。中国法律和政府部门对所有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始终是予以充分保护的。

  记者:您对外企开展对华业务有哪些建议?

  崔凡:我们理解在其他国家运营的企业需要遵守当地法规。同样,任何在中国市场上做生意的企业都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不能违背行业基本法律制度与规则,破坏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供应链稳定性。中国市场是一个有高度成长性的涵盖近14亿人口的大市场。同中国做生意的企业,应该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中国市场供应链体系的稳定性,并且通过调整优化供应链体系更好地服务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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