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大家谈:让救助事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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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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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病网络众筹的讨论还在继续,但规范网络众筹行为已经成为广泛共识。本期大家谈,我们邀请三位专家学者,从制度、监管、创新等方面探讨如何呵护爱心、守护善意。

  ——编 者 

  

  加强治理,综合施策

  赵小平

  大病网络众筹产生争议,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提升平台审核水平上。比如,建立专业团队审核、大数据智能风控、签署自律公约等。然而,仅关注这些,还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骗捐、诈捐现象,因为大病网络众筹不只是技术问题,更是治理问题。

  从长远看,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儿童大病医保、贫困群众医疗等特殊群体的保障,这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的根本之道。其次,由于个人救助属于赠与行为,不受慈善法调节,网络众筹容易导致救助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应引导和鼓励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利用更科学更公平的制度机制选择需要帮助的对象。最后,也不能因噎废食,网络众筹对于需要紧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来说更为便捷高效。这就意味着,应当加强治理思维,在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的基础上,加强大病网络众筹的制度建设。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依法监管,规范行善

  张凌霄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个人求助是指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发起求助的个人资质,但对于互联网服务平台来说,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做好风险提示,明确告知公众个人大病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真实性由发起人负责。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个人大病求助规模较大,平台审核甄别力量有限,家庭财产状况核查比对渠道匮乏,信息公示的环节往往被虚置。

  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约束。对求助发起人而言,个人求助虽然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但属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如存在恶意筹款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捐赠者而言,对个人求助进行网络捐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捐赠者的捐赠是附带条件的:求助者所有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所有的捐赠款项都应用于治疗或指定目的。如果个人求助者违反了以上条件,捐赠者则有权撤销捐赠,并追究个人求助者的民事责任。

  (作者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

  创新模式,守护信任

  骆振心

  无论是募捐还是众筹,这些社会救助形式都依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模式。这些帮扶方式属于事后救助,对救助双方没有硬性约束,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存在风险隐患。

  社会救助有多种渠道,只有在制度设计上守正创新,才能有效守护信任,呵护善意。目前,业界正在探索以互助机制为特征的事前救助,既可以防止投机行为和捐赠过度,又兼顾科学性和公平性。比如,有平台利用信用评估、健康协议、互助规则等方式,尝试解决救助双方的信任难题;有机构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设计更加合理的捐助体系,精准调配互助资源,为慈善事业打开新的发展空间,等等。可以说,只有不断创新社会救助模式,持续优化救助手段,才能为公益事业注入发展动能,安放好每一分爱心和善意。

  (作者为亚太智库研究员) 


  《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06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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