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圆融投资吃四张警示函 发行私募基金只负责"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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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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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昨日公布的监管措施决定(〔2019〕8号、9号、10号、11号)显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圆融金融投资”)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未妥善保存相关基金档案资料,且不能明确该部分档案资料去向三宗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措施决定称,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为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提供便利,青岛圆融金融投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实际募集、发行、投资、管理、投资者维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均由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而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无人实际管理上述基金,且不能明确其投向的底层资产。

  杨保龙作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的股东、实际管理人员,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任顺英时任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朱昀时任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职尽责,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杨保龙、任顺英、朱昀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8号

  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为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提供便利,你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实际募集、发行、投资、管理、投资者维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均由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而你公司无人实际管理上述基金,且不能明确其投向的底层资产。

  (二)你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经查,你公司实际办公地址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地址;登记的高管人员朱昀、任顺英、谢朝晖均未实际履职;未及时更新相关财务报告。

  (三)你公司未妥善保存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相关档案资料,且不能明确该部分档案资料去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对杨保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9号

  杨保龙:

  近期,我局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产品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三是未妥善保存相关基金档案资料。

  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对任顺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10号

  任顺英:

  近期,我局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产品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三是未妥善保存相关基金档案资料。

  你时任公司总经理,未能履职尽责,对该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对朱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11号

  朱昀:

  近期,我局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内控管理、私募基金产品管理工作上严重失职,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三是未妥善保存相关基金档案资料。

  你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职尽责,对该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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