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住酒店摔伤索赔 法院判酒店担责三成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张本立 记者 吴采平)因在酒店浴室内滑倒摔伤,消费者吴女士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7万余元,酒店只愿意承担10%左右的赔偿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酒店未在洗手间设置警示提示,未尽到对消费者安全保障的义务,判决酒店承担三成责任,赔偿消费者吴女士9000余元。
2018年9月17日,吴女士入住一家酒店的608房间,次日早晨5时30分左右,她洗澡后走出卫生间,听到手机铃声在卫生间响起,返回卫生间准备拿手机,不慎摔倒受伤。吴女士认为,酒店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全部经济损失7万余元。
武汉黄陂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7日,吴女士未带身份证,以同事名义登记入住后,吴女士支付了住宿费用。第二天早晨起床洗澡后走出洗澡间,听到自己的手机在洗澡间响起,吴女士返回洗澡间拿手机时不慎摔倒,造成受伤。 吴女士受伤后一直在酒店休养,直至2018年9月24日才离店,其间费用1165元吴女士未支付。2018年9月18日,酒店出具吴女士意外摔伤的证明,确认了吴女士在酒店洗澡间摔伤背部受伤的事实。酒店未主张吴女士在酒店受伤后产生的费用。经核算,吴女士实际损失费用为3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酒店赔偿责任承担与否及承担比例问题。吴女士入住酒店,双方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酒店作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吴女士和酒店提供的卫生间照片,差异之处在于是否有“小心地滑” 的标志,酒店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吴女士受伤时其房内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设置“小心地滑”警示标志,是对进入新环境的陌生旅客的一种潜在风险提示,与提供防滑垫、地巾一样是安全保障义务应有的内容。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吴女士穿着一次性拖鞋进浴室洗澡,又穿着该拖鞋出来,到卫生间拿手机摔倒,应当知道穿着完全湿掉的一次性拖鞋行走的风险,吴女士忽视安全是主要原因,酒店服务保障欠缺是次要原因。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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