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条例 把“上学那些事儿”被纳入监督
原标题:南京出台条例 把“上学那些事儿”被纳入监督
“上学那些事儿”被纳入监督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肖利民
教育水平是一个国家是否强大的最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是保证教育顺利并高水平进行的重要工作。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何为教育督导?什么人能进行督导?督导哪些方面?督导不符合要求会怎么样?《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2019年7月1日,由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从保障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出发,从法制层面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为构建完整的教育督导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为教育督导立法
1997年12月2日,南京曾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南京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南京是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后,第一个制定教育督导条例的副省级城市。
“此次以条例的形式对教育督导工作进行规范,从政府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效力大大提升。”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说。
教育督导不仅具有巡视、检查、监督、评价的职能,且具有反馈、指导、咨询、服务的职能。《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条例》规定,全市管辖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属高校,青少年宫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教育装备、招生考试等相关工作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均属于督导对象。
“包括全市所有的民办学校。”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黄辉告诉记者。据悉,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于明年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办学行为开展专项督导,进一步推动全市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
7类事项均被监督
《条例》明确,南京市、区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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