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复华股东上科科技违规吃警示函 股份冻结信披晚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126号)显示,经查,2019年1月22日,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科科技”)持有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600624.SH)7605万股股份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冻结,占上科科技所持复旦复华股份100%,占复旦复华总股本11.11%。2019年1月23日,上科科技持有的复旦复华7605万股股份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轮候冻结,2019年2月12日解除轮候冻结。上科科技未及时将上述股份冻结及轮候冻结信息告知复旦复华,导致复旦复华直至2019年2月14日才予以公告。
上科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上科科技予以警示。上科科技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科科技持有复旦复华6920.65万股,持股比例为10.11%,为第二大股东。
2019年2月14日,复旦复华发布了《复旦复华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和解除部分轮候冻结的公告》对上科科技所持股份被法院冻结一事进行了公告,并称,“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轮候冻结后,上科科技持有公司股份共计76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1%,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冻结的股份总数为7605万股,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的股份总数为237.41万股。上科科技质押的公司股份数量为76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2019年1月22日,你公司持有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复华)76,050,000股股份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冻结,占你公司所持复旦复华股份100%,占复旦复华总股本11.11%。2019年1月23日,你公司持有的复旦复华76,050,000股股份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轮候冻结,2019年2月12日解除轮候冻结。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股份冻结及轮候冻结信息告知复旦复华,导致复旦复华直至2019年2月14日才予以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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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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