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有了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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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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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在主观、客观等方面诸多因素作用下,中小投资者成为权益受损的最主要群体。

  □ 2016年12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标志着统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但是,当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还有不扎实之处,投资者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1.5亿多投资者,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在主观、客观等方面诸多因素作用下,中小投资者成为权益受损的最主要群体。

  近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12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加强投资者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会议提出,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投资者救济的制度机制。推动修改或制定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在此之前召开的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也重点聚焦了投资者权益保护。

  从近期召开的一系列会议中不难发现,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已经有了明确的路线图。

  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

  在上述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付金联表示,要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强化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于证券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靠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目前,社会各界已形成共识,证券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

  2019年,证监会成立了由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任组长,证监会各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的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从更高层面研究部署投保领域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政策。重点就是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为契机,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重点,从发行、承销、交易到退市各环节实施了一系列新制度,研究建立责令购回等帮助投资者在权益受损后得到及时救济的制度。这被视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一部分。

  今年8月7日,上海高院就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上海金融法院一审示范判决。这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实践,标志着“示范判决+纠纷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投资者维权机制落地实施。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黄勇表示,投服中心积极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群体性诉讼体制机制,推动建立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认定标准。同时,将适时选取适当案件,探索证券公益诉讼,研究代位诉讼、集团诉讼,衔接诉讼代表人制度等,不断完善“支持诉讼或损失核定+示范判决+专业调解”的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单独设置了“投资者保护”这一章,充分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在上述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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