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破获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追踪"樱花TV"幕后黑手
开办淫秽色情网站并出售激活码非法牟利,共发展会员22万余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湖南省株洲市和醴陵市“扫黄打非”部门日前成功办结一起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成功打掉犯罪团伙,该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主犯郑某利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也都受到相应的处罚。
“该案特色鲜明,是一起集网站搭建、运营维护及销售推广于一体的全链条涉黄牟利案。”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后毅介绍,“扫黄打非”部门将继续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宣传报道,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到露头就打,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打出声势,打出效果。
搭建色情网站出售激活码
“有人在微信上出售涉黄网站会员激活码,影响恶劣。”在“净网2018”专项行动中,湖南省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群众发来的这一举报线索,遂立即开展核查。2018年4月9日,该案移交至醴陵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执法部门初步查明,姚某在微信上出售名为“樱花TV”的淫秽色情视频网站激活码共11个,同时,还查出姚某及上线刘某、潘某涉嫌制造、买卖违禁品、管制品及假冒证件等违法行为。同年5月17日,刘某及潘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姚某取保候审。
淫秽色情视频网站“樱花TV”是谁搭建的,又是如何传播的?公安机关循线追踪,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郑某利。这个出生于1992年的年轻人,初中毕业后就走入社会,长期没有稳定工作。2017年7月,郑某利决定为自己开拓一条生财之道:与刘某某(在逃)投资数万元,搭建色情网站“樱花TV”,通过出售该网站激活码供会员观看而牟利。
经过协商,两人明确了分工:刘某某负责找人搭建网站、注册域名、租用服务器、网站视频内容更新和维护,郑某利则负责网站推广、发展下线代理和收款等。郑某利通过发展下线代理等方式,大肆出售网站激活码。会员购买激活码后,就可以在“樱花TV”网站观看视频及文章。据了解,该网站内共含有淫秽文章316件,淫秽视频1106个。
“熟人一般是按每30个点6.3元的价格出售,有的按照每30个点七八元出售,从2017年11月到2018年7月,共卖出7461219个点,减去返利给代理的点数,最少卖出6715097个点数,一个激活码是30个点,也就是223836个激活码。我们卖激活码最少收入141万余元。”郑某利向办案人员供述。
多名年轻人参与网络推广
“樱花TV”淫秽色情视频网站还有多名幕后“黑手”。当郑某利以“AD工作室”“阿迪接单号”“MC马成内部视频素材号”等微信号,通过微信群组以及朋友圈发布广告时,多名年轻人为获取利益,主动联系上线,成为代理。
向某(1993年出生,本科学历,无业)主动联系上线“AD工作室”并担任代理,以10元的价格购进黄色网站激活码,以每个月卡38—48元的价格出售给下线会员。截止到公安机关查获之日,向某共贩卖3735个激活码,发展使用了激活码的会员2726个,其中代理6人,从中获利近20万元;
李某(1994年出生,初中学历,务工)主动联系上线“MC马成内部视频素材号”并担任代理,以每个7.5元—8元的价格从上线处购进黄色网站激活码,并以每个激活码10元的价格出售给下线会员,截止到公安机关查获之日,李某共贩卖299个激活码,发展使用了激活码的会员252个,从中获利1000余元;
郑某(1990年出生,初中学历,务工)主动要求担任弟弟郑某利的代理,并通过微信在微信群组以及朋友圈发布广告。截止到公安机关查获之日,郑某共贩卖353个激活码,发展使用了激活码的会员282个,从中获利5000余元;
廖某(1991年出生,本科学历,单位职工)主动联系上线“阿迪接单号”并担任代理,以每个8元的价格购进黄色网站激活码,以每个激活码18—28元的价格出售给下线会员。截止到公安机关查获之日,廖某共贩卖368个激活码,发展使用了激活码的会员235个,从中获利5000余元。
非法牟利终被严惩
郑某利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交予公安部门上网追逃。2018年9月12日,郑某利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郑某利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8.6万元,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20万元,郑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00元,李某上缴违法所得1000元,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5500元。
2018年12月11日,姚某等人因未达到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姚某、刘某、潘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提起公诉。2019年1月16日,醴陵市人民法院认定姚某、刘某、潘某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姚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郑某利贩卖淫秽电影数量、注册会员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等3项均超过了规定的25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郑某利犯罪情节虽特别严重,但也具有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以及初犯和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
2019年3月29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郑某利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1万元;向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郑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免予刑事处罚;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免予刑事处罚。对郑某利、向某、郑某、李某、廖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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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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