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管个人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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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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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并且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等。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同时,对银行发放消费贷划出了六条业务合规底线,即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通知》明确要求,银行机构要做到六个“不得”——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不得违规搭售;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王刚表示,《通知》指出了当前消费金融的问题: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效果。王刚认为,《通知》目前仅适用于浙江,相信在试点之后,相关政策可能会推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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