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骗取承德银行2500万贷款拒不归还,获银行原谅但难逃法律制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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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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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合同骗贷后虽获得银行谅解,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骗贷案的刑事判决书。2014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柴某共同筹措资金购买了承德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任某担任法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任某、柴某,以采购药品为由,以承德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坐落在本市双桥区的房产及土地作为抵押物,使用虚假的购药合同,向承德银行裕兴支行申请2500万元贷款,该行于2015年1月4日为维康药业发放贷款。

  贷款到账后,被告人任某、柴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将钱用于支付货款等流动资金使用,而是用于偿还借款及贷款利息。于2015年12月开始拒绝缴纳利息,并拒绝偿还本金。

  据承德银行裕兴支行行长韩某报案称,“任某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在承德银行骗取了2500万元贷款。之后任某也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我行20多万元的利息,到了2015年12月任某以贷款不是其本人借款为由拒绝支付我行利息。”

  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6年12月,任某、柴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据法院查明,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德银行裕兴支行出具了情况说明,裕兴支行认可被告人任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还款。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已偿还本金1550万元,裕兴支行对被告人任某表示谅解。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任某作为承德维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柴某作为贷款主要经办人,在贷款过程中,编造理由,提供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950万元未归还银行,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任某、柴某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半,对柴某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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