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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资金存放不得与融资挂钩
12月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通过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安全,继续强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风险防范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各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关于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规定,个别地区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和国库现金管理不够规范,既带来了财政资金安全隐患,也影响了预算单位的正常支出需要。
《通知》提出,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或不符合暂付款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金,严禁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同时,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对财政资金清算业务的对账管理,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
在确保资金存放安全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同时,各地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要综合评估其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要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评估指标,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应低于40%。(记者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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