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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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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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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今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并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这些问题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此,通过制定省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的需要,也是加快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思路

  在《决策程序规定》起草和审核修改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严格遵守国务院条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在结构体例上与国务院条例基本保持一致。二是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重复,只对有关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及法律责任等条款予以部分保留,重复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三是重点对重大行政决策各项法定制度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注重与我省现行有效做法相衔接,将目前省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和要求通过立法制度化。

  三、主要内容

  《决策程序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总则部分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决策草案的形成部分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部分规定了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以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明确了集体讨论的过程和决定形式。决策执行和调整部分规定了决策执行督查制度、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和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等。

  四、主要特点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界定。国务院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了五个方面的原则规定。由于各级决策机关事权不同,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决策程序规定》规定,各级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国务院条例,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层级差异和地域差异,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细化。国务院条例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作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决策程序规定》对各项程序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明确了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方式、拟定决策草案的期限、风险评估的重点内容,规定了听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的内容、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以及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等。通过细化和补充,使决策草案的形成程序更加缜密,可操作性更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是保证决策合法的关键环节。《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送请合法性审查应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和提出审查意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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