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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意见 强调持牌持证经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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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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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聂国春)日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意见,新规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同时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

  此前,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沿用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相较于2015年的《暂行办法》,新《办法》的内容从30条增至106条,包括保险公司业务规则、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规则、一般经营规则等7章内容。《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的销售经营主体必须是保险行业的持牌机构,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且“一刀切”地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办法》同时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这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销售保险的资质。为了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优势。《办法》根据其不同功能,将其划分为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并对三类机构拟定不同的监管规则,有收有放,分类处置。

  为了鼓励创新,《办法》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此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保险可以跨区域销售的险种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人身险方面只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随着互联网保险实践的深入,一些险种被证明也可以很好地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风险管控,《办法》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渐进地放开了部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等。《办法》还对互联网保险的营销宣传进行了具体规定,称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对于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同时要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保险产品咨询、保费试算等8项“不得”。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客户服务业务办理入口,向客户提供批改保全、退保、报案、理赔和投诉等在线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工辅助,确保消费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等。

  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互联网保险经营“持牌持证”或已成经营底线。同时,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风险管控的要求,防范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投诉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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