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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丈夫杀死正在强奸妻子的罪犯,却被判无期!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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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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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正当防卫?丈夫杀死正在强奸妻子的罪犯,却被判无期!你怎么看?

2006年3月17日晚,田某回家到门口时,听到妻子大声喊叫,急忙从的窗户爬了进去,发现张某正压在在妻子身上,像是在实施强奸,妻子拼命挣扎。田某冲上前与张某扭打在一起。随后田某拿出菜刀,对着张某一阵乱砍,后来张某倒地了。田某看到张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这才慌了神,把菜刀扔在房间内,带着妻子一起逃跑。

八年后,田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田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某目睹张某对妻子实施性侵犯,张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对田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田某无期徒刑。

属于正当防卫吗?

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田某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处无期徒刑,田某未上诉。法院的判定我们可以看出,田某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也未构成。表面上看田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

“无限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首先、不论正当防卫还是无限防卫都应该准守遵守正当防卫的要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法院认定田某不符合无限防卫的理由

法院认为:田某从窗户中爬进来要救自己的妻子的时候,罪犯已经看到了田某,并且已经从田某妻子的身上下来。

所以,法院依据这一点认定强奸侵害的事实已经停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以,田某之后的进攻,包括后来的拿菜刀砍人,都已经不符合刑法中关于无效防卫的规定。故认定田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个人认为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法院判定田某不属于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罪成立。虽然上述判决在法律上是符合法律逻辑的,但是严重不符生活现实:试问谁人看见妻女被侵犯还会保持理性?有句话说恶法非法,那么以高标准要求普通人的法是好法吗?所以,该判决理由不是法律漏洞,而是属于常识漏洞!!!当然,此案还有其他判决理由,我们暂且不论。

综上所述

罪犯之死有其重大的违法过失之处,非要说田某杀人罪成立,我认为也是激情杀人!!!且判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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