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卫生健康“基本法”,与您的健康息息相关!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将于6月1日施行
与您的健康息息相关!!
这部卫生健康“基本法”看似原则、抽象,
其实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
为什么要创设这部法律?
它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有何促进作用?
又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立马为你解读!
重点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第八十二条)
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第十九条)
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第二十条)
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第二十一条)
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第二十四条)
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第二十五条)
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第二十七条)
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二十八条)
公民的健康权益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第四条)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二条)
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有投诉、举报的权利(第九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
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条第二款)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第四十条第三款)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医疗卫生人员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为何要创设卫生健康“基本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就是这个“框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它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将有利于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
这一原则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经验,其重要价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公民健康为目的。“作为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这个法的很多条文可能还很难适用于具体的诉讼案件,但其实它影响着每一个具体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建构。”王晨光说,例如像医院如何设立和运行、药如何使用、知情同意如何解释、健康权的内容等实际问题,也就不难找到“答案”。
卫生健康“基本法”有何亮点?
“强基层”方针上升为法律:人财物都将向基层倾斜
人民健康优先发展:首创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强调“大健康”理念:国民健康教育制度提上日程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为全民健康保驾护航!
来源:新华网、健康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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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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