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福建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
据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28日发布的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提出十三条措施。
重点包括:
探索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
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
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
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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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探索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
▲开辟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通道,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租赁私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上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也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
二、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
三、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
▲福州市辖区、厦门市缩短参加城镇社保年限,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规定条件。
四、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组织成员资格。
五、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
▲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贯彻落实我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推动新开工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
▲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就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就地升学需求。
六、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
▲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进一步加大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筹建公租房力度,对符合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需求的低收入劳动者和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保障住房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供给机制,满足合理消费购买,增强承租住房能力,建立健全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和退出机制,确保供应体系运行公开、公平、公正。
七、促进更广泛充分的就业。
▲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含外省入闽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
八、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完善各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制定出台更加适应本地区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住房补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九、推动居住证制度扩面提质。
▲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拓展居住登记时间认定方式渠道,将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等纳入认定范围,进一步提升居住证申领便捷化水平,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
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十一、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
▲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对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需求予以重点保障。
十二、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
政策解读
来源:新福建、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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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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