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生儿死亡率和死亡评审
一、围生儿死亡率
根据我国采用的围生期定义,围生儿死亡是指妊娠足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亡的胎儿和新生儿,即包括死胎、死产及早期新生儿死亡。孕周不详者,则以出生后l小时内的体重>1000g或身长>35em者为统计标准。
二、围生儿死亡原因
确定围生儿死亡原因,特别是主要死因是十分复杂的,不少死胎和新生儿死亡有明确的原因,但也常因胎儿死亡已久,在宫内已浸软及变形,而母亲又无明显的本身的原因,而难以判断,常归类于原因不明。另外,围生儿死亡往往是多原因的,例如妊娠34周并发妊高征、胎盘早剥、新生儿重1lOOg、臀位分娩,多种情况并存,要确定主要死因时就比较困难。确定围生儿死亡的原因,对改进产科处理,提高产科质量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法 围生儿的死因可分为:①胎、婴儿的主要疾病;②胎、婴儿的其他疾病;③母亲主要影响胎、婴儿的疾病;④母亲其他影响胎、婴儿的疾病;⑤其他有关情况。
(二)临床病理分类法(Baird分类法) 这个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找出预防的方法。围生儿的死因可分为:①畸形;②溶血疾病(血型不合);③产伤;④妊娠高血压综合征;⑤产前出血:胎盘早剥和前置胎盘;⑥母亲疾病包括糖尿病、慢性高血压、;⑦不明原因的死亡:分低体重儿、正常体重儿死亡原因不明两种。⑧其他。
(三)澳大利亚根据国际分类法结合常遇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比较实用,其分类如下:
1.胎、婴儿的主要死因 ①胎儿生长迟缓或未成熟;②产伤;③缺氧、出生时窒息及其他呼吸道疾患;④胎儿及新生儿出血;⑤胎儿及新生儿出血性疾病;⑥围生期的其他疾病(如感染);⑦先天畸形;⑧其他。
2.母亲主要疾病 ①与本次妊娠无关的母体疾病;②妊娠合并症;子宫颈闭合不全,早破膜、羊水过多、多胎及其他;③胎盘、脐带及羊膜并发症;④未报告母亲情况。
根据近年的实践,澳大利亚分类法,胎、婴儿为主的死因分类比较详细和实用,以母体原因为主的原因分类太简单,补充修改如下:①妊娠并发症:妊高征、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羊水过多、多胎、过期妊娠、羊水过少、前置胎盘及胎盘早期剥离;②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炎、慢性胃炎及糖尿病等;③产时并发症:急产、滞产、肩难产等;④其它。
围生儿死亡除了以上生物学原因外,还与以下社会因素有关。诸如:①性别:围生儿死亡率男性高于女性,虽然男孩出生体重平均高于女孩。②母亲年龄及胎次:据报导,围生儿死亡率随母亲年龄增加而降低,最低在25—29岁及30—34岁年龄组,以后又上升。第二及三产的死亡率最低,以后随产次增高而增高。③社会阶层:贫穷阶层的妇女,围生儿死亡率明显高。④吸烟及饮酒:有烟酒恶习的孕妇,围生儿死亡率亦增高。⑤婚姻情况:非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的围生儿死亡率一般都高于合法婚姻组。⑥生育间隔:间隔2年的,围生儿死亡率最低,小于6个月的死亡率明显提高。⑦医疗保健服务。
三、围生儿死亡评审
围生儿死亡评审(perinatalaudit)是最先由北欧一些国家所建立的一项制度。由产科、新生儿科、围生病理、流行病学、助产学等组成审定小组,对所有围生儿死亡病例逐个进行讨论。经过审定将所有的围生儿死亡分为:①不可避免;②现有情况下可能避免;③理想条件下可能避免三类,并分析可避免因素在围生期的哪一阶段(妊娠期、临产期或新生儿期),提出对策,其目的是进一步降低围生儿死亡率、伤残率。
我国上海市在1984年开始在市区全面开展围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组织院内、区内两级评审,然后由市妇女保健所将资料复审汇总。上海市围生儿死亡评审的标准是:①可能避免: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的死亡。②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③不可避免: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的死亡。
通过审定,可能避免组的围生儿死亡中反映出围生保健质量上存在的主要倾向性问题是:①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妊娠的监护指标不够重视;②对产程观察不够严密,难产处理不当;③接产过程中对新生儿第一口呼吸的处理不当,羊水深部吸人等致呼吸困难综合征等。另外,新生儿护理不仔细,造成溢乳等窒息死亡亦是可避免的因素。
四、围生儿死亡率的现状
随着围生保健工作的开展,围生儿死亡率逐渐下降,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报导的数字,不少国家(特别是欧洲)都已降至5%0。但是发展不平衡,最高的国家,仍高达130%o。我国尚无全国围生儿死亡率的统计,以上海为例,近二十年来亦有所下降,1980年全市围生儿死亡率为15.76d,1985年为14.73%0,1990年为11.28%0,2000年为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