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育龄妇女生育权需转变理念
育龄女性具有生育权,但由于公司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或者是公司在招聘人员时,或多或少会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都使得女性生育权屡屡受到了侵害。而母婴专家指出,积极保障育龄妇女生育权需转变理念,需全社会"吃药".
有关人士认为,积极保障育龄妇女生育权是我国相关政策法规所一直倡导的,但在执行中,却因不同单位理念上的认识,导致各种“内部规定”“潜规则”泛滥。切实转变这一问题,不仅要加强“硬政策”的宣传贯彻,更需要社会理念这一“软环境”的大转变。
如,相比较西方等国家,我国在产假、哺乳假还是陪护假等休息时长的设置上都远远落后。而俄罗斯、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均明确由公共财政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英国女性职工的产假工资是由国家支付给雇主,再由雇主发给职工。
康莉认为,目前都在强调生育成本社会化,但更多的还是涉及生产性成本,对于“社会激励成本”没有重视。优生优育是生育管理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激励育龄夫妇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创造优生优育的条件,保持孕妇身心的安全健康,因此更多的成本支出是必不可少的,而这一成本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
温馨提醒:积极保障育龄妇女生育权需转变理念。所以要想更好的保护好女性的生育权,更需要的是全社会的观念转变,要知道,女性培养合格下一代的社会意义,绝不低于职业女性对提高社会生产力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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