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家庭的过去与现状比较
在社会学和人口学中,我们是这样来理解家庭结构的。所谓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的类型结构。一般说来,有五种类型:(1)复合家庭,指两代以上的夫妇及其子女、亲属所组成的家庭,包括已婚的同胞兄弟在内,这类家庭人数最多。(2)直系家庭,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甚至第四代。(3)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4)不完全家庭,指夫妇没有子女或夫妇离异、丧偶后只有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5)单身家庭,包括终身不婚或丧偶、离婚后过独居生活的家庭。在这里,单亲家庭归于第四类,属于不完全家庭,是指夫妇离异、丧偶后只有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也有的学者把单亲家庭也归入核心家庭,他们是这样来研究家庭的结构类型的。家庭类型指以家庭的代际关系、亲族关系为基准把家庭分成的各种形态,包括单身家庭、核心家庭、扩大家庭和其他家庭。由一个人占据一个居住单元而形成的家庭称为单身家庭;有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称为核心家庭;由父母和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后代组成的家庭称为扩大家庭。核心家庭有两类:完全家庭和单亲家庭,前者指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后者指只有母亲或只有父亲的核心家庭。单亲家庭也包括单身者收养子女、未婚的父亲或母亲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扩大家庭包括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在这种家庭中,只有纵向的直系亲属关系;后者指父母和两个或多个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后代所组成的家庭,在这种家庭中除纵向的直系亲属关系外,还包括横向的旁系亲属关系。除上述家庭以外的家庭称为其他类型家庭。[2]一般而言,单亲家庭有三大类:一是父母分居或离异;二是父或母未婚;三是父或母一方死亡。
单亲家庭的出现并非是近几年的事情,许多西欧国家和美国早在七十年代就出现了单亲家庭所占比例增长的现象(CockbumandHeclo,1974年),尽管在增长时间、比率、总体水平、离婚与配偶死亡和未婚单身父(母)的比例等方面各国情况各有差异。由于美国有比较高的离婚率,因而其单亲家庭占全部家庭的比例就大于英国。1981年,英国有6%的16岁以下的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之中(1981年人口普查数据);而70年代后期,美国则有19%的18岁以下的孩子生活于单亲家庭之中。和英国的情形一样,美国多数单亲家庭的家长是妇女。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每10个生活于单亲家庭中的孩子约有9个是生活在单身母亲家庭中的。大致说来,有2/3的孩子生活在单身母亲家庭中的原因是由于父母的分居或离异,有15%是由于母亲未婚,而10%是由于父亲的死亡(所有这些数据都来源于莱维顿与贝勒斯的论述,1981年)。而到了90年代,美国的单亲家庭又有了新的发展。1991年美国人口调查办公室的统计数据表明:1991年美国有23万已婚者,其中有116万离婚,因此离婚率为50%。这也就是说,在美国每两对夫妇中就有一对离婚,美国家庭制度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非婚出生率提高,单亲家庭增多。1960年,只有5%的婴孩属非婚出生。1976年,美国总统卡特指出每8个美国孩子中就有一个是非婚所生。而据统计目前在美国每年出生的婴孩中有1/4的孩子是非婚母亲所生。这一比例是30年前的5倍。到1991年,这一比例又提高到29.5%(Benson)。在非婚出生率提高的同时,单亲家庭也越来越多。据统计,1993年美国有109万单身父母家庭,占美国家庭总数的1/3。在这109万单身父母家庭中将近90%是单身母亲家庭。中国单亲家庭的发展趋势也愈演愈烈。纵观近30年来我国婚姻与家庭的变化,我们看到,我国的离婚率也呈逐步缓慢上升的趋势。据我国民政部婚姻登记处1993年的统计,在当年已婚的912万夫妇中只有91万对夫妇离婚,离婚率仅为9.9%。两年后,1995年的统计又表明:在中国每千人中有154人离婚。这也就是说,1995年我国的离婚率已从1993年的9.9%上升到15.4%。两年中上升了将近6个百分点。而在30年前我国的离婚率只有1%左右。随着离婚率的逐步上升,非婚出生和单亲家庭也开始引起社会的关注。有一个数据,以沈阳市129中学一个班为例,在籍学生46人,其中离异家庭子女15人(不含尚未公开父母离异关系的学生人数),占班级学生总数的35%。这一数据令我们瞠目结舌。可见单亲家庭问题在我国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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