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断或治疗对孩子有影响吗
每年有成千上万的怀孕(妊娠)妇女因接受放射线诊断治疗而受到照射。一般说来,临床上正确的放射线诊断程序所致的胎儿剂量很小,一般不会造成流行病学可以测出的儿童智力发育障碍,畸形和出生前死亡等危险度的增加,也就是说不会超过这些疾病的自然发病率。
但妊娠期间如果进行放射治疗,则可能产生较大的胎儿剂量,以致对胎儿产生重大危害。特别是对骨盆部位的放射治疗,尽管有好的防护措施,也会不可避免地对胎儿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
(1)在施行X射线、放射性药物检查和远、近距离放射治疗前,应当确定患者是否已经怀孕,以便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2)使用辐射的医学专业人员应当熟悉辐射对胚胎和胎儿的效应,患者也应了解有关知识。当胎儿剂量超过100-200mGy情况下,应当考虑与胎儿智力发育障碍、畸形、生长迟缓和胎儿死亡有关的危险。而危险的大小与在妊娠的各个不同时期受照射有关。胎儿早期危险最大,中期稍小,后期最小。
(3)对施行的医疗照射应当正当化(带来的利益大于危险)。这包括将医疗上的需要与潜在辐射危险进行权衡的考虑。对于怀孕妇女必须同时考虑母亲和胎儿两个方面。
(4)医疗照射的应用应当符合最优化原则,而在达到临床诊断目的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患者不必要的照射。特别对妊娠妇女应专门拟定出合理的诊疗程序,以减少胎儿剂量。
(5)怀孕妇女进行了需要大剂量辐射的医疗程序后,应当对胎儿的受照剂量和潜在危险进行评估。
(6)以辐射危险度为依据,在胎儿剂量小于100mGy情况下终止妊娠是不合乎正当理由的。在大于这个剂量情况下,应根据患者个人情况在知情的条件下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咨询有关专家,尽可能把胎儿剂量估计得更准确些。例如,如果胎儿剂量刚好超过100mGy,而其父母又非常盼望有一个孩子,他们就不愿意终止妊娠,这应当让父母得到适当的信息后,由他们自己做出决定。
我国政府对接受医疗照射的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特别关心。在国家有关的放射卫生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在不久前发布的国家标准中,也明确规定:对妇女及儿童施行放射学或放射性药物检查的正当性更应慎重进行判断;周密安排和计划对孕妇施行的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以使胚胎或胎儿受到的照射剂量减少至最小;除有明显临床指征外,避免对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