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保健知识问卷孕产妇保健知识问答怀孕前后必备的知识产后知识科普
2023年6月1日起,由广东省十四届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2023年6月1日起,由广东省十四届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及时规范母婴保健领域的新问题,将为推动新时期广东省母婴保健工作健康发展起到指引规范作用。
广东是人口大省,妇女儿童数量、新生儿出生数均在全国前列,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增多,对保障孕产妇和婴儿健康产后知识科普、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广东省卫健委表示,修订《条例》及时规范母婴保健领域的新问题,能够为推动新时期广东省母婴保健工作健康发展起到指引规范作用。
近年来,广东省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关注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等各个时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持续强化母婴保健服务保障产后知识科普,实施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惠民的政策措施,给予孕产妇和婴儿全方位的制度关怀。
《条例》将广东省很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孕产妇保健知识问答、做法和经验,如婚前孕前医学检查“二检合一”、孕产妇心理健康关护、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等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下来,指导和推动各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成效。
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方面,《条例》第六条提出孕产妇保健知识问答产后知识科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提供免费的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已有75.8%的婚姻登记处设有“一站式”婚前孕前检测场所,为强化建设要求,扩大检查服务覆盖面,《条例》第六条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问卷、引导和保障工作的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对提供便利检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孕产妇心理健康关护方面,《条例》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孕产期心理保健知识纳入孕产期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保健意识。鼓励和支持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服务。
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方面,《条例》第九条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早期或者初次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进行相应干预治疗,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母婴保健工作涉及孕前、孕产期、产后全周期,是针对孕产妇、胎儿、婴儿全链条的医疗保健服务,既要提供优质服务,更应加强规范管理。
《条例》围绕推行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关注孕产期保健服务、明确新生儿保健规程、落实出生缺陷预防措施、预防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实施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把握阶段特点,管理服务并重。
《条例》规定,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当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做好登记和档案管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保障母婴安全。
《条例》还提出,促进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业陪伴分娩及药物镇痛分娩服务。
在出生缺陷预防综合防治措施方面,《条例》第十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出生缺陷预防综合防治措施。医疗卫生机构为育龄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
新生儿保健规程方面孕产妇保健知识问答,《条例》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怀孕前后必备的知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倡导产后母婴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产后知识科普,减少母婴分离。
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同时,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产后知识科普、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救助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对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严格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规定、注重母婴相关信息和隐私保护和禁止违规使用母乳代用品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制度供给,加强安全保障。
在全社会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方面,《条例》第十五条从全社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四个方面,对促进母乳喂养工作进行了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乳喂养促进工作,加强爱婴医院评定和规范化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加强孕前、产时、产后、新生儿和婴幼儿期咨询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孕产妇保健知识问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伪造分娩病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保健知识问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时,应当查验其出生医学证明。
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方面,《条例》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在不育夫妇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保障医疗安全孕产妇保健知识问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前后必备的知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孕产妇保健知识问答。
《条例》强调,对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标签: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 编辑:刘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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