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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省高危孕产妇管理,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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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省高危孕产妇管理,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危孕产妇管理是围产保健工作的重点,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的一项有效措施。为切实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各级职能,加强信息交流和反馈,密切临床与保健的协调配合,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我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育儿知识大全50个。

  (一)对象: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的高危孕产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育儿知识大全50个、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

  (二)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孕产妇高危因素筛查评分标准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评分表》(附件1)执行。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海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为所有孕妇提供产前检查,在孕12周前对孕产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同时严格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评分表》进行孕早期高危筛查,在孕中、晚期进行复评,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初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怀孕12周内的孕妇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进行高危初筛,不得缺项、漏项或造假;如发现有妊娠期合并症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确诊。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登记本》(附件2)进行登记(必须记录该孕妇的详细联系方式),同时填写《海南省高危孕产妇预约卡》(附件3),告知孕妇或家属高危妊娠危险性,嘱其下次产前检查凭该卡优先安排。同时,在其《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标记“高危”,并注明初评日期;在手册“孕期特殊情况及处理记录”栏工整填写本次评估结果及处理记录孕妇app哪个好用,以引起各级医务人员的重视。

  接诊高危孕妇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手册和高危记录卡上做好记录、标记,及时诊断和处理,并督促高危孕妇进行产前检查。

  (二)复评。孕妇在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要及时评分,特别应在妊娠28周、34周、37周、住院临产各期应常规复评一次。复评与初筛结论不同的,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内将复评结论填写完整。

  (三)首诊负责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确定专职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本单位高危孕产妇(包括已转诊的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包括:筛查评分、专案管理、追踪监护、干预治疗、转会诊、急诊急救、结案等工作。

  (四)分级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评分表》进行评分分级,对高危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原则上评分为A级(除特殊标记★外)的高危孕妇在卫生院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A级带★以及评分为B级(除特殊标记★外)的高危孕妇在县级医疗机构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B级带★以及评分为C级(除特殊标记★外)的高危孕妇在市县孕产妇抢救中心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C级带★以及合并有复杂、疑难高危因素的孕妇应转到海南省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进行产检、治疗和住院分娩。

  确定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医院及海口市人民医院等5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为海南省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并实行划片指导抢救制度(附件4)。

  对不属于本级管理或者经治疗后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加重的高危孕产妇,必须在征得孕产妇或家属同意后,及时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同时填写《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附件5)随高危孕产妇至转诊上级医院,就诊时医师留下第一联由转出单位保存,复写的第二联接诊单位保存,如转出单位一周内未收到该通知单回单,必须进行追踪随访。病情经治疗后缓解的返回原转出单位,由原转出单位负责定期随访。如孕产妇及家属不同意转诊或另行选择转诊单位,需在病历上注明拒绝转诊或自愿转至某医院,同时签字为证育儿知识大全50个。

  (五)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急救备孕科普小知识、转诊制度。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转诊时,转出单位应先通知接受医院产科,简要叙述病情,同时必须派医务人员护送,并认真填写《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负责护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告知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接诊。

  高危孕妇转诊后,转出单位负责追踪备孕科普小知识、随访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结局等情况并登记,接诊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协助转出单位对危急重症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

  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救治医疗机构应成立由有关领导、多科室专家组成的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的急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支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要先行组织抢救,并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市县设立高危孕产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抢救医院救治费用缺口从中进行补助。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辖区孕产妇急救中心、省级急救中心的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急救电线小时开通。

  各级急救中心应做好孕产妇急救转诊的运送工作,在需要时及时安排孕产妇急救转诊车辆,保证转诊过程中必要的急救措施。

  对病情危重、不能耐受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可实行就地、就近抢救的原则,待病情稳定后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再就近转至其他上级医疗机构。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转诊无特殊情况时,优先考虑转往负责本地区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各定点救治机构不得以各种借口延误转诊,推诿转诊对象。

  (六)产后访视。高危孕妇分娩后,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将产妇的分娩信息告知辖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市县高危孕产妇办公室按产妇休养地址分配给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由妇幼保健人员对其进行家庭访视,并根据高危情况增加访视次数,督促其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产后42天健康检查育儿知识大全50个。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实行双月报孕妇app哪个好用,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或危急重症孕产妇放弃治疗病例应及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监测小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小结于每1、3、5、7、9、11月10日前上报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办公室(流程同孕产妇死亡监测)。

  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开展省级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根据上报死亡病例的死因及治疗经过,要求参加主要治疗及抢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及医生积极参与,并由治疗抢救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情况汇报,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总结经验教训。每年召开一次孕产妇死亡工作会议,总结通报各市县孕产妇死亡情况及全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情况。

  (一)组织管理。建立健全以政府统一领导,卫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区、乡、村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1.省级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同时成立省级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2.各市县须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县高危孕产管理工作。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设立高危信息直报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

  3.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应成立由有关领导、多科室专家组成的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的急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证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确定专职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本单位高危孕产妇(包括已转诊的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包括:筛查评分、专案管理、追踪监护、干预治疗、转会诊、急诊急救、结案等工作。

  1.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省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全省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管理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承担全省高危孕产妇管理的考核、评估工作。

  2.海南省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承担所管辖片区危急重症高危孕产妇的转会诊、急救等工作。

  (1)定期召开例会,设专人负责全市高危孕妇的管理,了解并掌握各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妇的发生、治疗、管理和转归情况;组织、协调全市县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1)及时掌握本单位(辖区)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做好高危筛查管理备孕科普小知识,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对在管理中未按约定时间复诊的,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追踪复查。

  (2)做好高危孕妇初诊专案登记,负责本单位(辖区)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备孕科普小知识,及时与市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核对高危孕产妇信息,全面掌握本单位(辖区)高危孕产妇情况,按月份整理数据信息,如实填报妇幼卫生年报相关报表。

  (3)重度高危孕产妇应立即电话直报。直报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胎产次、预产期、孕周、高危因素、追踪、监护、处理情况、报告日期、报告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奖罚制度。对于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卫生局、医疗保健机构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使高危孕妇漏筛备孕科普小知识备孕科普小知识、漏管或未及时护送转诊及擅自截留高危孕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产科),并追究领导责任;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待岗、降职、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解聘孕妇app哪个好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取消执业注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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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 编辑:刘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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