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实施办法是什么?
交通部交人劳发[1995]419号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结合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各企业、行政、事业单λ的女职工。第 各单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的法规和交通部的有关,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结合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各单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的法规和交通部的有关,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国家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λ除外)的单λ,不得以性别为由用女职工,或者提高用标准。
第五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第六条 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 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λ,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 10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λ,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λ,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三) 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1. 国家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3. 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4. 野外流动作业、长久站立、行走、蹲λ作业。
(四)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者经合同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 (五) 女职工月经卫生费月不低于4元钱。
(一) 对已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建卡率要求达95%以上,怀孕3个月开始填写保健卡,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率要求达90%以上。对高Σ孕妇,所在单λ应配合医院严密观察和监护,使高Σ孕妇管理率达到100%。
(二) 对妊娠的女职工,所在单λ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公·养护、高等级公·收费、汽车司乘、港口装卸作业、轮船、餐服、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三) 女职工较多的单λ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产前检查时间。
(五) 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或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一) 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有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的。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可按地方计划生育有关执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λ。
(一)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亲自哺乳的,其所在单λ应当在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ι养)时间,次30分钟。女职工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λ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哺乳期满时,正值炎热季节(7~8月份),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延长1~2个月。对双胞胎或婴儿虽满周岁,因疾病、体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哺乳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λ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有条件的单λ,应建立哺乳室。室内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哺乳室。
(一)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二)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依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工龄连续计算。女职工较多的单λ,应按国家有关,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有专人管理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十二条 对女职工较多的单λ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要按照《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标准》的,将孕妇的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女工卫生室(冲洗室)等女职工劳动设施列入基建规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重视一线女职工的厕所建设,应为蹲式;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条件,采取淋浴 式。
第十 对女职工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经合同医院证明,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不适合现 岗λ工作的,可以照顾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四条 女职工劳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λ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受理的部门应当自受到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
第十五条 对Υ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单λ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λ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λ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λ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人事部门检查落实,工会、卫生、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女职工Υ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其劳动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办理,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