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子与妻子分居两地没同房 妻子竟怀了孕生下1女
福建报-海峡在线日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后因感情纠纷诉请法院离婚。丈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存疑,那么,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受理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又如何作出推定?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纠纷案件。
2014年12月,张某与罗某在QQ群里聊天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未按民间风俗举办婚礼,而后生育一女小芳(化名)。婚后,罗某在龙岩上班,张某在福州上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小芳是否张某亲生问题发生矛盾,罗某于2017年7月诉至连城法院请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张某认为在小芳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一栏为空白,并根据小芳的出生时间和怀孕周期推断,罗某可能的怀孕时间,张某一直在福州上班,不可能与其同房,张某与小芳不可能存在亲子关系。为证明其主张,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小芳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对张某的鉴定申请予以采纳,并向罗某释明不配合鉴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罗某向法院明确提出不同意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提供在其可能怀孕期间与张某同房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罗某与张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罗某与张某离婚。关于小芳与张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及小芳的抚养问题,张某已提供了在罗某可能怀孕期间张某没有与其同房的必要,并申请亲子鉴定;罗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反,又配合张某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推定张某与小芳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由于小芳与张某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没有抚养小芳的义务,小芳应由罗某抚养,抚养费由罗某自行承担。
根据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及《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婚姻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应有充足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否则该子女应依法推定为该对夫妻的亲生子女即与该对夫妻均存在血缘关系。
由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与隐秘性,当事人一方对亲子关系存疑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应当先向法院提供必要的支持该存疑,否则法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同时,若另一方当事人有反驳该存疑,法院也应依法驳回当事人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又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又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生活常理,父母对于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的,不具有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