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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细则试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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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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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发布了《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从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细则》提出携号转网服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携号转网服务定义及地域范围,明确携号转网服务申请与办理的条件、流程、告知事项、服务要求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的权责关系等。

  《细则》在申请与办理中要求,如用户存在号码未在原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或号码登记在非自然人名下;号码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挂失、停机等);未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服务时的出账电信费用;未与携出方约定未出账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的缴费时间和方式;与携出方有在网期限协议约定,且未解除;距最近一次携号转网未满120日(自然日)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均暂不具备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条件。

  同时,《细则》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以下称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对于共用024长途区号的沈阳、抚顺、本溪、铁岭的移动用户,分别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间携号转网。

  其中该《细则》要求,“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需先向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携出授权码,并持携出授权码等有关材料到拟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取得携入方提供的新移动电话卡。

  携入方、携出方同时收到全国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下发的携号转网成功生效结果后,网络切换完成。网络切换完成前,原携出方移动电话卡仍应正常生效,由携出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服务资费标准双方约定)。网络切换完成后,原携出方移动电话卡失效,携出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终止(视同销号);同时携入方新移动电话卡激活生效,携入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成立,由携入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携入方不得在网络切换完成前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用户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联通10010、移动10086、电信10001)查询本机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携出方应立即通过短消息方式告知用户查询结果。

  对于符合携出办理条件的,携出方应如实告知用户是否存在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其他业务、服务、权益等,同时提供解决方案,并获用户确认;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携出方应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原因及咨询途径。

  《细则》还提出,携出方应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携出咨询服务,对于暂不能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的,应明确告知用户解除携号转网限制所需的相关材料、办理流程等全部事项,且应保证所有咨询渠道告知口径相同。

  用户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方式(联通10010、移动10086、电信10001)申请并获得携出授权码。对于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的用户,携出方应立即提供携出授权码。携出授权码有效期为60分钟。携出授权码超过有效期,用户可重新申请。

  用户向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服务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在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的携出授权码,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法定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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