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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5年未开工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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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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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段丽茜)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程序规定》印发,对相关申批流程及时限进行明确,以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行为,提出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原批准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海洋批准机关重新审核。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办理,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鼓励网上远程申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受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建设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提供海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资料的单位不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不予受理。

受理环评文件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中心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可行性给出明确结论,并对评估意见负责。技术评估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服务费用。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的要求,项目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环评文件中应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在工程选址、性质、规模、布局,工程生产工艺、建设方案,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方面发生改变,且可能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内容实施前,重新编制、报批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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