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设定“集体诉讼”规矩 告和不告让股民决定
历时4年多、历经四审的《证券法》修订终于落地,A股1.6亿投资者迎来了重磅利好。新《证券法》新设了投资者保护章节,共八条规定,并通过进一步强化信披要求,提升了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
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中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规定,大幅提升了投资者保护力度,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需要最高法和证监会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使规则真正落地。预计未来证券民事诉讼可能呈现常态化、高质化和信息化。
在新设的投资者保护章节中,出现了多个颇有亮点的安排。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同时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负有倒置的举证责任;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这就是属于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条款设置比较巧妙,首先,在民诉法上走的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没有突破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替律师来主导诉讼,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季境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辅之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设计,丰富了代表人诉讼的类型,属于我国证券类民事诉讼的创新举措。结合人民法院示范判决基础上的委托调解机制等改革实践,构建了一套高效务实的投资者诉讼保护机制。
季境表示,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制度安排:一是强化了发行主体、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应法律责任,从法律规范上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二是完善了虚假陈述情况下上市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对投资人损失的民事诉讼救济机制,规定了以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核心的诉讼权利救济机制;三是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中介机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弱势主体规范、引导和倾向性保护。
此外,彭冰表示,投资者保护条款中,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这是国内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大大增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后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需要证监会的具体规则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予以落实。
投资者保护条款全部落地之后,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呈现三大特征,一是常态化,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强制调解制度等,证券民事诉讼维权案件会成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二是高质化,支持投资者诉讼和示范案例库的逐步落实,对未来的投资者维权方式和维权知识会大幅提高;三是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证券案件无纸化立案、实现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证券民事案件审理机制。
季境表示,新《证券法》构建多重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方面引导、规范投资者理性投资及减小市场风险,在公平和充分公开的基础上,以民事权利救济制度实现法律关系的调整;另一方面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的方式,可以实现注册制施行后的“宽进严管”氛围,净化证券市场,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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