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孩子大学期间抚养费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陈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陈某某由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陈某某大学毕业。2015年,陈某某上大学,李某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对此,陈某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
陈某与李某(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陈某某。201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登记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某由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陈某某大学毕业。2015年,陈某某开始上大学,李某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关于陈某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可以申请执行。 陈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应该履行。但李某拒不履行,陈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某已年满18周岁,李某不再有抚养义务,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况且李某也无力支付抚养费,因此陈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1、关于强制执行依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一般为经过有权机构做出的合法性文书,离婚协议未经有权机关确认,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2、关于抚养费支付截止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截止子女年满18周岁,或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2015年,陈某某已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也未丧失劳动能力,李某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
3、关于离婚协议是否生效问题。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经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的,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 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文仅就“财产分割协议”部分的效力进行规定,对“子女抚养”等其他部分并未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子女抚养”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当事人有权反悔。因此,李某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陈某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
作者:侯志丹,金溪县人民法院 ;来源 :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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