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人体大童保险南通变更营业场所未报保监局西甲图片
北京5月5日讯 近日,江苏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6号,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通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未向江苏保监局书面报告。江苏保监局决定对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
苏保监罚〔2017〕36号
受处罚单位: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2幢1601室
主要负责人:章晓斌
2015年5月,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营业部将营业场所由南通市南大街189号鼎典大厦609室变更为南通市开发区惠泽路8号能达财富大厦9楼。变更营业场所后,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营业部负责人徐燕向你公司总经理章晓斌进行了口头报告。截至2016年10月12日,你公司尚未向我局书面报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通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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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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