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受托支付
北京8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19〕37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未按规定受托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辽宁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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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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