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治发展历程大事记
1954年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同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成立。
1955年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兵役法》和《军官服役条例》,填补了国家军事立法的空白。同年,全军军事检察院组建。
1977年
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一次通过9个决定和条例,使当时的军队各项重要工作基本上有章可循。
1978年
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恢复办公。
198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通过。
1985年
全军首家法律顾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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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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