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子公司违法遭海关处罚 擅自运货漏过检疫抽查
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宁波海关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北仑海关对浙江兴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港”)作出处罚,因其擅自将应接受查验货物运递,导致货物未按规定运到指定场地接受检疫查验。记者查询发现,浙江兴港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股票代码:601018)子公司。
经宁波北仑海关调查,2019年10月14日,浙江兴港受厦门建发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于向宁波北仑海关申报来自泰国的进口货物,货物品名为天然乳胶,报关单号为310420191049909907。该批货物被抽中进行查验,但浙江兴港擅自将其运递,导致货物未按规定运到指定场地接受检疫查验。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述行为有情况说明、调查笔录、木质包装/集装箱检疫工作联系单、货物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浙江兴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宁波北仑海关决定对浙江兴港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北关法违字[2019]025号。
浙江兴港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为宁波港旗下子公司。宁波港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浙江兴港业务性质为货物运输代理;宁波港持股50.00%。
据记者统计,三个月内,宁波港子公司遭监管处罚两次。
2019年8月28日,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对舟山中澳码头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案作出处罚。处罚类型为其他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港政罚-LE[2019]1。
舟山中澳码头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7日,为宁波港全资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宁波港持股100%,认缴出资3600万元。
宁波港主营业务主要包括集装箱、铁矿石、原油、煤炭、液体化工、粮食、黄砂及其他货种装卸及相关业务,同时从事综合物流、贸易销售等其他业务。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11.86亿元,同比增长2.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5亿元,同比增长32.1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10亿元,同比下降108.61%。
截至11月22日收盘,宁波港报3.57元,总市值为470.27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其中第(二)项规定: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一)项规定如下: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第(三)项规定如下: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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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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