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婴幼护理  1-3岁

稠州银行参股银行违规发放贷款 一人被刑事追逃

  • 来源:互联网
  • |
  • 2019-11-29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北京11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显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存在涉嫌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三宗违法违规行为。胡统滨、何国才为相关责任人。

  胡统滨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拟对胡统滨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0112刑初697号、〔2018〕川0112刑初5号)显示胡统滨正在被刑事追逃。

  何国才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拟对何国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查询发现,2014年7月,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核准何国才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官网显示,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是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简称“稠州银行”)发起,经四川银监局批准设立的股份制银行,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2019年度三季度信息披露报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持有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1.55亿股股权,投资成本1.54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

  胡统滨:

  经查,你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

  因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川0112刑初697号、〔2018〕川0112刑初5号)显示你正在被刑事追逃,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川银保监告字〔2019〕96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重大行政处罚事项,你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你在提交听证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耀,毛涓又

  联系电话:028-61884430,028-61886428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四川银保监局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

  何国才:

  经查,你在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涉嫌对该行违规发放互保联保贷款、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拒绝接听电话,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川银保监告字〔2019〕101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耀,毛涓又

  联系电话:028-61884430,028-61886428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四川银保监局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