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幸光内幕交易索菱股份股票亏损23.27万元 被行政处罚20万元
中国网财经7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显示,经查明,2017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股票简称“*ST索菱”,002766.SZ)曾试图收购深圳市帝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显电子”)100%股权。
贵州监管局认为,索菱股份拟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15日。萧某(索菱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肖某之弟)参与对帝显电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4月22日,吴幸光与萧某电话联系并会面,获悉内幕信息。
中国网财经查询发现,索菱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肖某即为肖行亦,他同时还兼任索菱股份法人代表、代理董事会秘书,持有索菱股份33.99%股份,是索菱股份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当事人吴幸光利用“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38.57万股,买入金额1286.33万元,2017年8月15日全部卖出,亏损23.27万元。吴幸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吴幸光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如下:
索菱股份一直寻找做触摸屏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
2017年4月初,索菱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肖某与深圳市帝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显电子)董事长程某在洽谈项目中提出并购事宜。
2017年4月20日,受肖某委托,萧某(肖某之弟)和深圳市前海鼎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去帝显电子进行考察。考察完当天或第二天,萧某向肖某汇报帝显电子考察情况,随后肖某将相关工作安排给索菱股份副总裁兼董秘钟某具体负责。
2017年5月15日,索菱股份开始停牌。
2017年5月26日,索菱股份与程某签订《并购框架性协议书》,确定由索菱股份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收购对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3,500万元。
2017年5月27日,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继续停牌。
2017年7月底,索菱股份放弃对帝显电子的收购。
2017年8月15日,索菱股份复牌。
索菱股份拟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15日。萧某参与对帝显电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当事人吴幸光涉嫌内幕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吴幸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萧某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存在联络接触。吴幸光与萧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4月22日,吴幸光与萧某通话并会面。2017年5月9日22:57,吴幸光与萧某通话联系7分27秒。
(二)当事人吴幸光控制、使用“吴幸光”“吴幸宗”“陈文生”“陈歧生”证券账户交易“索菱股份”情况:
“吴幸光”证券账户:2017年5月2日买入“索菱股份”3.8万股,成交金额128.10万元;5月10日、11日合计买入“索菱股份”13.75万股,成交金额460.09万元;2017年5月12日卖出“索菱股份”200股,成交金额6630元。
“吴幸宗”证券账户:2017年5月12日,吴幸光平安银行账户理财资金赎回300万元并转至“吴幸宗”资金账户。同日,该证券账户买入“索菱股份”9万股,成交金额298.6万元。
“陈文生”证券账户:2017年5月11日,吴幸光平安银行账户赎回理财资金250万元,吴幸光兴业银行账户赎回理财资金50万元,并转至“陈文生”资金账户。2017年5月11日、12日,该证券账户合计买入“索菱股份”9.02万股,成交金额300万元。
“陈岐生”证券账户:2017年5月12日买入“索菱股份”3万股,成交金额99.54万元。
“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在交易“索菱股份”时由吴幸光控制使用。2017年8月15日,上述4个证券账户将此前买入的“索菱股份”全部卖出,共亏损23.27万元。
(三)当事人吴幸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一,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2013年3月20日发生最后一笔股票交易后,直至2017年5月2日重新登陆启用。证券账户重新启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第二,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1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吴幸宗”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资金变化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三,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4月22日通话并会面。2017年5月2日,“吴幸光”证券账户买入“索菱股份”。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5月9日通话联络。2017年5月10日-12日,“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继续大举买入“索菱股份”。买入涉案股票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四,吴幸光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索菱股份”与买入其他股票的交易习惯不同。第五,吴幸光对其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涉案股票的行为无合理解释。第六,吴幸光在“索菱股份”复牌当日即将所有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综上,吴幸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索菱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当事人:吴幸光,男,1982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幸光内幕交易“索菱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幸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索菱股份一直寻找做触摸屏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
2017年4月初,索菱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肖某与深圳市帝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显电子)董事长程某在洽谈项目中提出并购事宜。
2017年4月20日,受肖某委托,萧某(肖某之弟)和深圳市前海鼎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去帝显电子进行考察。考察完当天或第二天,萧某向肖某汇报帝显电子考察情况,随后肖某将相关工作安排给索菱股份副总裁兼董秘钟某具体负责。
2017年5月15日,索菱股份开始停牌。
2017年5月26日,索菱股份与程某签订《并购框架性协议书》,确定由索菱股份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收购对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3,500万元。
2017年5月27日,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继续停牌。
2017年7月底,索菱股份放弃对帝显电子的收购。
2017年8月15日,索菱股份复牌。
索菱股份拟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15日。萧某参与对帝显电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幸光涉嫌内幕交易情况
(一)吴幸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萧某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存在联络接触
吴幸光与萧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4月22日,吴幸光与萧某通话并会面。2017年5月9日22:57,吴幸光与萧某通话联系7分27秒。
(二)吴幸光控制、使用“吴幸光”“吴幸宗”“陈文生”“陈歧生”证券账户交易“索菱股份”情况
“吴幸光”证券账户:2017年5月2日买入“索菱股份”38,000股,成交金额1,280,980.00元;5月10日、11日合计买入“索菱股份”137,500股,成交金额4,600,946.00元;2017年5月12日卖出“索菱股份”200股,成交金额6,630.00元。
“吴幸宗”证券账户:2017年5月12日,吴幸光平安银行账户理财资金赎回3,000,000元并转至“吴幸宗”资金账户。同日,该证券账户买入“索菱股份”90,000股,成交金额2,986,009.00元。
“陈文生”证券账户:2017年5月11日,吴幸光平安银行账户赎回理财资金2,500,000元,吴幸光兴业银行账户赎回理财资金500,000元,并转至“陈文生”资金账户。2017年5月11日、12日,该证券账户合计买入“索菱股份”90,200股,成交金额3,000,043.00元。
“陈岐生”证券账户:2017年5月12日买入“索菱股份”30,000股,成交金额995,354.00元。
“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在交易“索菱股份”时由吴幸光控制使用。2017年8月15日,上述4个证券账户将此前买入的“索菱股份”全部卖出,共亏损232,678.66元。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一,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2013年3月20日发生最后一笔股票交易后,直至2017年5月2日重新登陆启用。证券账户重新启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第二,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1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吴幸宗”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资金变化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三,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4月22日通话并会面。2017年5月2日,“吴幸光”证券账户买入“索菱股份”。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5月9日通话联络。2017年5月10日-12日,“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继续大举买入“索菱股份”。买入涉案股票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四,吴幸光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索菱股份”与买入其他股票的交易习惯不同。第五,吴幸光对其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涉案股票的行为无合理解释。第六,吴幸光在“索菱股份”复牌当日即将所有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综上,吴幸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索菱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索菱股份拟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15日。萧某参与对帝显电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4月22日,吴幸光与萧某电话联系并会面,获悉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吴幸光利用“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385,700股,买入金额12,863,332.00元,2017年8月15日全部卖出,亏损232,678.66元。吴幸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幸光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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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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