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上海某营业部原负责人兼职 先罚机构后罚人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129号)显示,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卢己为在担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卢己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8月27日,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127号)显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聘任的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卢己为未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其存在的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等违规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料显示,当事人卢己为于2016年9月27日在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于2019年2月27日备案离职。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卢己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卢己为: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同时控股或参股多家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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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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