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三员工收警示函 对伊品生物发债尽职调查涉三项违规
中国网财经10月2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海证券 证券代码:000750)刘洪芳、辛文明、孙建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经查,在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品生物 证券代码:870850)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承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组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在募集说明书封卷日前,调取发行人银行授信及资产抵押情况等重要材料;二是尽职调查报告中存在结论与财务数据相矛盾情况;三是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存在无项目组人员签名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海证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已另行作出处理)。刘洪芳作为项目组负责人,辛文明、孙建田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以下是原文:
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刘洪芳、辛文明、孙建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洪芳、辛文明、孙建田:
经查,在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承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组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在募集说明书封卷日前,调取发行人银行授信及资产抵押情况等重要材料;二是尽职调查报告中存在结论与财务数据相矛盾情况;三是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存在无项目组人员签名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已另行作出处理)。刘洪芳作为项目组负责人,辛文明、孙建田作为经办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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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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