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收警示函 涉及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中国网财经11月2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在审计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过程中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不完善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具体如下: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34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
经查,你们在审计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公司存在的内部往来货币资金未予合并抵销及未将实际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江海证券青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范围等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
- 标签:
- 编辑:马可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