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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及董事长邵建明收警示函 因信息披露不及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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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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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11月2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 证券代码:000861)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商品展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商贸城) 与广州市国正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物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海印新都荟10栋商墅物业出租给国正物业,租金总额为42,850.33万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等原因,海印商贸城于2019年9月9日退还国正物业已交付的保证金,双方解除租赁关系。但海印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物业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总裁邵建佳、董事会秘书吴珈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具体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04号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商品展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商贸城)与广州市国正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物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海印新都荟10栋商墅物业出租给国正物业,租金总额为42,850.33万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等原因,海印商贸城于2019年9月9日退还国正物业已交付的保证金,双方解除租赁关系。但海印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物业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总裁邵建佳、董事会秘书吴珈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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