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襁褓中的婴儿由谁养?
平安广西网贵港讯(通讯员程静)近日,贵港市覃塘区审结了一起因未婚同居引起的子女抚养纠纷案,判决支持了原告小燕要求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小燕与小佳在朋友上相识,二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5月底,小燕怀孕,二人喜不自禁,小燕也辞掉了工作到小佳家养胎待产。但是日子真过在一起了,当初恋爱时的慢慢消退后,小佳却发现他与小燕的性格差异很大、生活习惯也很不同,二人时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小佳的家人对小燕也是颇有微词。尽管如此,小燕还是希望能与小佳携手步入婚姻,为此,她多次向小佳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小佳都以各种理由甚至。2017年2月7日,小燕顺利诞下一名男婴,都说“母凭子贵”,小燕仗着自己给小佳生下了儿子,便再次提出要与小佳办理结婚登记,这次小佳不仅没答应,还将在月子中的小燕赶出,并其照顾、探望儿子。无奈之下,小燕只得回娘家身体,坐完月子后,小燕多次向小佳提出看孩子都遭到了小佳及其家人的强硬。2017年4月小燕起诉到贵港市覃塘区要求争夺孩子抚养权。
经审理后认为,二人的孩子至今尚未满三个月,是处于哺乳期的婴儿,正是处于需要哺乳及母亲照顾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小燕作为孩子的母亲,现在孩子处于哺乳期,随小燕生活,由小燕抚养比较有利于其成长,而小佳并无充分的其抚养条件优于小燕或小燕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判决支持了小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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