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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不得以歪曲贬损方式使用非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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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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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不得以歪曲贬损方式使用非遗

  据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办法》指出,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办法》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办法》规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此外,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办法》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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